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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征集《東平縣城區(qū)未命名道路命名更名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信息發(fā)布:征集碼頭網    點擊次數(shù):5240     更新時間:2024-12-08    截止日期:2024-12-14
  為深入貫徹落實開展“鄉(xiāng)村著名行動”助力鄉(xiāng)村振興工作,加強地名規(guī)范化管理,適應城市建設需要,便利群眾生產生活,推動社會經濟發(fā)展,根據(jù)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擬對我縣城區(qū)內未正式命名的道路進行命名,為充分發(fā)揚民主,集思廣益,現(xiàn)對城區(qū)需命名更名的21條道路公開征求意見。誠摯歡迎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積極建言獻策,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征集時間:2024年12月7日——2024年12月14日
  意見建議反饋方式:
  1.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fā)到郵箱:dpmzdm@126.com
  2.通過快遞郵寄至東平縣民政局(東平縣西山路695號),聯(lián)系人:岳征巖,聯(lián)系電話:0538-2839655
  咨詢電話:0538-2839655(東平縣民政局區(qū)劃地名科)
  咨詢時間:工作日8:00—12:00;13:30—17:30
  相關要求:通過快遞或郵箱提出建議時請注明“東平縣道路命名”字樣,意見建議中請寫明道路建議名稱、含義以及來件人聯(lián)系方式。
  附件1:《東平縣城區(qū)未命名道路命名更名方案(征求意見稿)》
  附件2:東平縣城區(qū)道路街巷命名示意圖
  附件3:《道路命名相關規(guī)定》
  附件4:《地名管理條例》
  掃描或長按識別二維碼可下載附件:
  東平縣民政局
  2024年12月6日
  附件1:《東平縣城區(qū)未命名道路命名更名方案(征求意見稿)》
  東平縣城區(qū)未命名道路命名更名方案
  (征求意見稿)
  一
  需命名道路
  1.東平縣高級中學東側,圣都山水城門口道路:北起龍山大街,南至勝利路(規(guī)劃名),長度1200米(437米南北走向,763米為東西走向)。
  建議路名:(1)龍勝路(含義:從龍山大街到勝利路的一條道路);(2)杏花路(含義:靠近李泉子村,該村因地名故事皇帝尋杏花賜御泉而得名。另:后人將孔子講學的地方稱為“杏壇”);(3)桃李路(含義:靠近高級中學,寓意桃李滿天下之意)。
  2.青峰山實驗學校東側及南側、西側的東西路:西起龍山大街,東至立志汽車城東側,長度1600米。
  建議路名:(1)青峰山路(含義:因從青峰山實驗學校經過而得名);(2)一擔土南路(含義:位于一擔土社區(qū)南側的道路)。
  3.實驗中學北側,清華苑和陽光花園中間巷道:東起金山路,西至東原路。長度220米。
  建議路名:實中北巷(含義:位于實驗中學北側的巷道)。
  4.第四實驗小學東側,嘉和現(xiàn)代城小區(qū)南門的東西路:東起銀山街,西至虹橋路,長度380米。
  建議路名:虹橋南街(含義:位于虹橋社區(qū)南側的道路)。
  5.佛山小學西側南北道路:北起學達街(于寺村內道路),南至匯河街,長度1590米。
  建議路名:(1)書香路(含義:因位于學校周邊,且該路穿過教師公寓書香雅居小區(qū));(2)金螺路(含義:位于白佛山西側,白佛山又稱金螺山,以自然地理實體命名)。
  6.第五實驗小學東側道路:北起羅莊村,南至古臺寺村東首。長度1800米。
  建議路名:(1)羅古路(含義:羅莊和古臺寺連接的一條道路);(2)通汶路、通河路(含義:直通大清河(大汶河)的道路)。
  7.第三實驗小學西側南北路:北起稻香街,南至稻香苑小區(qū)南首,長度353米。
  建議路名:(1)稻香南路(含義:位于稻香街南側的道路,且該路途經稻香苑小區(qū));(2)金山南路(含義:位于金山路南側的道路)。
  8.第三實驗小學東側南北路:北起稻香街,南至清河上城小區(qū),長度890米。
  建議路名:(1)四海西路(含義:位于四海城西側的道路);(2)范西路(含義:規(guī)劃路名,位于范村附近的道路)。
  9.實驗中學東門的東西路:規(guī)劃名稱為后屯街。東起時代華庭小區(qū)東首,西至實驗中學東門,長度570米。
  建議路名:后屯街(含義:規(guī)劃路名,為老街名重新啟用)。
  10.環(huán)平頂山的環(huán)山道路:規(guī)劃路名環(huán)山路,環(huán)山路繞平頂山周邊,東接勝利路(規(guī)劃名),南接興東一路、興東二路,西接閆村社區(qū),長度4200米。
  建議路名:(1)平頂山環(huán)山路。(含義:體現(xiàn)了位于平頂山周邊,涵蓋了其地理屬性);(2)平頂山路(含義:環(huán)平頂山的環(huán)山道路)。
  11.石龍口水庫向南至東平水文局道路:北接石龍口街,南至清河大街,長度9200米。
  建議路名:勝利路(含義:以水利設施勝利渠命名)。
  12.信科翡翠城小區(qū)與御泉龍庭小區(qū)中間弧形道路:東起勝利路(規(guī)劃名),南至龍山大街,長度562米。
  建議路名:御泉路(含義:位于李泉子村北側,以地名故事皇帝尋杏花賜御泉而得名)。
  13.國仕山小區(qū)北側、西側L型巷道:東起東原路,南至匯河街,長度355米(東西長152米,南北長203米)。
  建議路名:荷花巷(含義:位于原荷花廣場南側的巷道)。
  14.金泉水街南側東西道路:東起平湖路,西至須昌路,長度960米。
  建議路名:(1)金泉南街(含義:位于金泉水街南側的道路);(2)金水南街(含義:位于金泉水街南側的道路)。
  15.趙橋社區(qū)東側南北道路:規(guī)劃名文化園路。南起匯河街,北至金泉街(規(guī)劃名),長度260米。
  建議路名:樂善街(含義:取自東平成語“為善最樂”,該街位于趙橋社區(qū)附近,該街商戶積極參與社區(qū)基金捐款,用于本社區(qū)貧困群眾的生活、教育、醫(yī)療的慈善救助)。
  16.稻香苑小區(qū)南側東西街:西起東原路,東至高范村社區(qū)東首,長度590米。
  建議路名:高范北街(含義:位于高范村社區(qū)北側的道路)。
  17.園博御園北側東西路:西起東原路,東至高范村社區(qū)東首,長662米。
  建議路名:龍?zhí)段鹘郑êx:為城區(qū)龍?zhí)督盅娱L線,依據(jù)便于下一步命名的原則,如下步道路規(guī)劃貫通后,可統(tǒng)一稱為龍?zhí)督郑?/span>
  18.羅貫中紀念館東側新建道路:規(guī)劃名為貴和西路。北起汶河街,南至清河大街,長1300米。
  建議路名:大賢路(含義:取自羅貫中紀念館兩側對聯(lián)“至圣尼山孔夫子,大賢東原羅貫中”)。
  19.尹范村社區(qū)中心路東西道路:東起西山路,西至高范村社區(qū),長510米。
  建議路名:尹范路(含義:位于尹范村中心的道路)。
  20.河畔豪庭南側道路:規(guī)劃名為南環(huán)路。東起清河大街,西至河東路(規(guī)劃名),長2600米。
  建議路名:(1)清陽街(含義:臨近大清河,陽光普照的道路);(2)河畔路(含義:位于大清河附近的道路)。
  21.圣都山水城二期西側道路:北起龍山大街,南至李泉子村,長560米。
  建議路名:龍王溝路、龍水巷(含義:位于龍王溝水庫東側的道路)。
  附件2:東平縣城區(qū)道路街巷命名示意圖
  (掃描或長按識別二維碼可查看高清大圖)
  附件3:《道路命名相關規(guī)定》
  道路命名相關規(guī)定
  道路命名應當遵循下列規(guī)定:
  (一)含義明確、健康,不違背公序良俗;禁止采用損害國家尊嚴、妨礙民族團結、違背社會公德、諧音格調低俗、帶有濃重封建色彩、易產生誤解和歧義或可能產生其他社會不良影響的詞語。
  (二)符合道路的實際地域、規(guī)模、性質等特征,不以超出本行政區(qū)域范圍的地理實體名稱命名;
  (三)一般不以人名命名,不以國家領導人的名字命名;
  (四)不以外國人名、地名或音譯外語詞語命名;
  (五)不以企業(yè)名稱或者商標名稱作地名;
  (六)在城區(qū)范圍內道路專名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近音;
  (七)用字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guī)定,使用規(guī)范漢字,不得使用外文、阿拉伯數(shù)字繁體字、異體字、自造字、生僻字、標點符號等。
  附件4:《地名管理條例》
  地名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地名管理,適應經濟社會發(fā)展、人民生活和國際交往的需要,傳承發(fā)展中華優(yōu)秀文化,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地名包括:
  (一)自然地理實體名稱;
  (二)行政區(qū)劃名稱;
  (三)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地名稱;
  (四)城市公園、自然保護地名稱;
  (五)街路巷名稱;
  (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qū)、樓宇名稱;
  (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氣象等設施名稱;
  (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其他地理實體名稱。
  第四條地名管理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命名、更名,以及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涉及國家領土主權、安全、外交、國防等重大事項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報黨中央。
  地名管理應當有利于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團結,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利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有利于傳承發(fā)展中華優(yōu)秀文化。
  地名應當保持相對穩(wěn)定。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對地名進行命名、更名。
  第五條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護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反映當?shù)氐乩?、歷史和文化特征,尊重當?shù)厝罕娨庠?,方便生產生活。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協(xié)調機制,指導、督促、監(jiān)督地名管理工作。
  第七條國務院民政部門(以下稱國務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名工作的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
  國務院外交、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場監(jiān)管、林業(yè)草原、語言文字工作、新聞出版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的地名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地名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相關地名管理工作。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qū)域的地名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更名
  第九條地名由專名和通名兩部分組成。地名的命名應當遵循下列規(guī)定:
  (一)含義明確、健康,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符合地理實體的實際地域、規(guī)模、性質等特征;
  (三)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四)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國家領導人的名字作地名;
  (五)不以外國人名、地名作地名;
  (六)不以企業(yè)名稱或者商標名稱作地名;
  (七)國內著名的自然地理實體名稱,全國范圍內的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名稱,不應重名,并避免同音;
  (八)同一個省級行政區(qū)域內的鄉(xiāng)、鎮(zhèn)名稱,同一個縣級行政區(qū)域內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地名稱,同一個建成區(qū)內的街路巷名稱,同一個建成區(qū)內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qū)、樓宇名稱,不應重名,并避免同音;
  (九)不以國內著名的自然地理實體、歷史文化遺產遺址、超出本行政區(qū)域范圍的地理實體名稱作行政區(qū)劃專名;
  (十)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氣象等設施名稱,一般應當與所在地地名統(tǒng)一。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地名命名規(guī)則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條地名依法命名后,因行政區(qū)劃變更、城鄉(xiāng)建設、自然變化等原因導致地名名實不符的,應當及時更名。地名更名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
  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體現(xiàn)中華歷史文脈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第十一條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申請地名命名、更名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材料:
  (一)命名、更名的方案及理由;
  (二)地理實體的位置、規(guī)模、性質等基本情況;
  (三)國務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行政區(qū)劃的命名、更名,應當按照《行政區(qū)劃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提交風險評估報告、專家論證報告、征求社會公眾等意見報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應當綜合考慮社會影響、專業(yè)性、技術性以及與群眾生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組織開展綜合評估、專家論證、征求意見并提交相關報告。
  第十二條批準地名命名、更名應當遵循下列規(guī)定:
  (一)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體現(xiàn)中華歷史文脈以及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國內著名自然地理實體或者涉及兩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邊境地區(qū)涉及國界線走向和海上涉及島嶼、島礁歸屬界線以及載入邊界條約和議定書中的自然地理實體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地等居民點的命名、更名,由相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國務院批準;無居民海島、海域、海底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其他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批準;
  (二)行政區(qū)劃的命名、更名,按照《行政區(qū)劃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批準;
  (三)本條第一項規(guī)定以外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地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批準;
  (四)城市公園、自然保護地的命名、更名,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批準;
  (五)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qū)、樓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征求同級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后批準;
  (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氣象等設施的命名、更名,應當根據(jù)情況征求所在地相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地名命名、更名后,由批準機關自批準之日起15日內按照下列規(guī)定報送備案:
  (一)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地名報送國務院備案,備案材料徑送國務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門;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地名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備案材料徑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地名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其他有關部門批準的地名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地名,自批準之日起15日內,由同級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批準的地名,自按規(guī)定報送備案之日起15日內,由同級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地名使用
  第十五條地名的使用應當標準、規(guī)范。
  地名的羅馬字母拼寫以《漢語拼音方案》作為統(tǒng)一規(guī)范,按照國務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規(guī)則拼寫。
  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批準的地名為標準地名。
  標準地名應當符合地名的用字讀音審定規(guī)范和少數(shù)民族語地名、外國語地名漢字譯寫等規(guī)范。
  第十六條國務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建立國家地名信息庫,公布標準地名等信息,充分發(fā)揮國家地名信息庫在服務群眾生活、社會治理、科學研究、國防建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提高服務信息化、智能化、便捷化水平,方便公眾使用。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之間應當建立健全地名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
  第十八條下列范圍內必須使用標準地名:
  (一)地名標志、交通標志、廣告牌匾等標識;
  (二)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等公共平臺發(fā)布的信息;
  (三)法律文書、身份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等各類公文、證件;
  (四)辭書等工具類以及教材教輔等學習類公開出版物;
  (五)向社會公開的地圖;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使用標準地名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標準地名及相關信息應當在地名標志上予以標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拆除、移動、涂改、遮擋、損毀地名標志。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據(jù)標準地名編制標準地址并設置標志。
  第二十二條標準地名出版物由地名機構負責匯集出版。其中行政區(qū)劃名稱,由負責行政區(qū)劃具體管理工作的部門匯集出版。
  第四章地名文化保護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從我國地名的歷史和實際出發(fā),加強地名文化公益宣傳,組織研究、傳承地名文化。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并將符合條件的地名文化遺產依法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范圍。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體現(xiàn)中華歷史文脈的地名進行普查,做好收集、記錄、統(tǒng)計等工作,制定保護名錄。列入保護名錄的地名確需更名的,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預先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地名檔案管理工作。地名檔案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國家鼓勵公民、企業(yè)和社會組織參與地名文化保護活動。
  第五章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上級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地名管理工作的指導、監(jiān)督。上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相應部門地名管理工作的指導、監(jiān)督。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護的監(jiān)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名管理能力建設。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地名管理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地名管理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三)對涉嫌存在地名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xiàn)場檢查;
  (四)檢查與涉嫌地名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guī)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護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提出整改建議,下達整改通知書,依法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對涉嫌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有關責任人員,必要時可以采取約談措施,并向社會通報。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護等情況進行評估。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行為的,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批準機關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進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其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該批準機關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批準機關不報送備案或者未按時報送備案的,由國務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通知該批準機關,限期報送;逾期仍未報送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擅自進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有審批權的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締,并對違法單位通報批評。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未使用或者未規(guī)范使用標準地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違法單位通報批評,并通知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擅自設置、拆除、移動、涂改、遮擋、損毀地名標志的,由地名標志設置、維護和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對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第三方機構對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護等情況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5年內禁止從事地名相關評估工作。
  第四十條公職人員在地名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各國管轄范圍外區(qū)域的地理實體和天體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規(guī)則和程序,由國務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紀念設施、遺址的命名、更名,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國務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jù)本條例的規(guī)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https://mp.weixin.qq.com/s/X8t4dhGX5YEfm5CkjFR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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